新闻通告

【文件发布】上海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日期:2015-12-02 阅读:886
(2015年5月19日由上海交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修订)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热爱中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学校,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以育人为天职,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第三条 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和科学道德修养,注意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第四条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教学环节中,要求学生遵守《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业诚信手则》,努力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积极鼓励学生的求异思维,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条 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需使用外语的教学场合除外)。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六条 任课教师在讲课前应准确把握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理解课程对学生知识探究、能力建设和人格养成的作用与要求;熟悉教材和相关教学参考书,并尽可能了解同本课程相关的先修课程和后继课程的教师对讲授本课程的建议和意见。根据学生情况、学科前沿的发展以及上海交通大学课程实施标准制订教学方案,保证教学方案满足培养目标。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执行《上海交通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根据思想
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等原则选用教材,选用的教材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能够反映学科发展脉络和趋势,满足学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校或学院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交各种教学文件。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在教学中引入多元的合法学术见解。
第十条 课堂教学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逻辑性强。任课教师应适时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案例式等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的教学方法,激励学生积极思考、主动研究,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主动地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修正自己的教学方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应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努力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努力使课堂教学生动活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用多媒体讲课的教师,应注意课件的展现形式与讲授节奏,加强与学生信息、情感交流,关注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反映和要求。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有义务维护课堂秩序。对迟到、早退、无故缺课、不交作业、抄袭作业、无视或破坏课堂纪律的学生,任课教师有义务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章 课外辅导及作业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课后一般应布置课外作业,并保证一定的作业量。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作业批改工作,并及时了解作业批改的情况。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安排必要的习题讨论课,重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营造师生双向交流的氛围。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答疑,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实践的目的和具体要求,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十八条 除非专门开设的实验教学课程,教学实验原则上应由任课教师在场指导。任课教师应认真撰写实验指导书,在实验开始前应进行预做,并提前检查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情况,确保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安全。对
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任课教师应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守则、安全注意事项及有关规章制度等。
第十九条 专门开设实验教学课程的教师,应严格遵守《上海交通大学实验教学与教学实习管理办法》,认真撰写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有关指导文件。
第二十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认真撰写课程设计指导书,熟练掌握设计内容与方法,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在课程设计指导过程中,应坚持以学生独立完成为主的做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实验教学与教学实习管理办法》,确保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实习开始前应认真撰写实习指导书,做好学生动员工作,并进行安全教育。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撰写实习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认真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指导意见》,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按规定完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如各类学科竞赛、暑期科研见习岗、PRP、创新创业项目等),努力吸引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第五章 课程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涵盖军训、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设计等)都应进行考核,并有成绩记录。任课教师应按照《上海交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课程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在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方法进行改革。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中期考试、小测验、课外作业、课程项目、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要有学生的平时成绩记录,促进学生深层次学习。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试题与最近一次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对于修读学生超过50人的课程,应有两套难度相当的试卷(A、B卷)。部分课程考试须有主试卷与备用试卷,且二者难度相当,具体课程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指定。出卷应采用学校标准的试卷模板。送印的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涂改、
无漏页错页。教师付印试卷前应仔细校对,避免试卷错误。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1-2周将试卷设计稿送交学校指定地点制卷。应严格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试卷管理的规定》,除命题及试卷审批、保管、印刷人员以外,需尽力避免其他人员接触试卷;在计算机上组卷时应注意有关信息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答疑、出复习提纲等)泄露考题。
第二十八条 阅卷应严格按照既定评分标准或标准答案进行,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考生,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考生考试成绩。试卷上各部分得分或扣分仅采取一种形式,必须在卷面上用红笔做好标记,且应尽可能减少涂改,涂改部分必须有阅卷教师签字确认。考试答卷作为重要的教学文档由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或课程组封存保管,不再下发。
第二十九条 学期总成绩是课程学习整个过程所有考核记录的综合计算结果。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或授课结束后7天内在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信息服务网上提交学生的学期总成绩。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提交,任课教师需提交延期提交学期总成绩的说明,经学院教学主管批准、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实施。任课教师在计算和录入学生成绩时务必仔细认真,反复核对,避免出现分数计算错误、漏登、错登等错误现象。
第三十条 主考教师应是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都应根据《上海交通大学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工作须知》的规定,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应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不得遗失、私自截留教学资料。在下一长学期开学两周内,应将学生成绩单、批改过的学生考试卷、成绩统计与试卷分析表、试题标准答案或评分参考、学习过程考核的有关原始材料等提交给院(系)教务办。
第六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探索教学规律,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努力完成教学与科研工作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参与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积极申请申报各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各种教学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参与有关的教学研究活动,总结教学工作经验,并努力提高理论认识,撰写教学研究论文。
第三十五条 本科生通识教育课程、基础课程及学科基础课程、研究生公共课程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实际情况可在每学期末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设置下学期的助教岗位。

第七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不得进行宗教宣传以及其他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需认真对待每一节课,做到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全神贯注,声音洪亮,板书工整。不得酒后上课,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关闭通信设备,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提前到达课堂,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不提前下课。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不擅自提前或延后课程的教学,不擅自增加或缩减课时。因教学改革需要增减课时或调整开课时间及进度的,应经学院教学主管批准、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对于学院安排、且已经学生选课确定的课程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在指定的时间和教室、实验室为学生讲课或指导实验。不得随意请人代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不能承担既定教学任务时,应经学院教学主管批准,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信息服务网上一旦提交成绩,原则上不得修改;若要修改,应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成绩修改审批表》,经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并附原始材料复印件,如考卷、作业等。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教书育人、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教学质量好的教师,经组织或个人申报、学校评定,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包括优秀教师奖、烛光奖、校长教学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
第四十三条 经学生评教和专家检查判定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限期认真改进教学。对于讲授同一课程,两次以上被评定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或一年以内讲授的两门及其以上的课程均被判为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将被取消主讲课程资格。对于取消教学资格的教师,如要申请继续讲授课程,必须随堂听课、提出提高教学效果的具体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四条 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按《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出现违背本工作规范,但未构成教学事故的情况,按教学过失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违背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学校有权停止其教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计划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师,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

附:上海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及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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